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326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1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媚,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发英,女,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61。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张发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对被告张发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