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38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壹号华联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紫薇壹号13号楼1单元05号(门头“华联超市”)。
经营者:李治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欢,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壹号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壹号华联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壹号华联超市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