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2406号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5。
法定代表人:孔那,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健康好净水设备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注册号:440××××××××2047。
经营者:邝亮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莹,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贤,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健康好净水设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