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6292号之一原告:邱清煜,女,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冰,女,汉族,1997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公民身份号码411×××××××********。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清煜与被告夏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清煜撤回对被告夏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邱清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