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32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永超日杂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老安林路东段路北(“永超五金电料土产日杂”店铺)。
经营者王佳佳,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永超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2021年6月4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