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3262号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1座12楼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AM3X20。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妙,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栖霞区瑞绮时尚饰品店,经营场所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中国厂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3MA1WY28A10。
经营者:孙龙根。
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栖霞区瑞绮时尚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云南婷曼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