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01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亳州市大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北段1107号。
法定代表人:丁艳红。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亳州市大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