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02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慈周寨国闯平价副食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慈周寨乡慈一村。
经营者:刘国闯。
被告:滑县慈周寨平价干菜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慈周寨乡慈一村。
经营者:刘国强。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慈周寨国闯平价副食店、滑县慈周寨平价干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