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70号原告:广州市贝氏孕婴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沈梓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红,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乐而琪日用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经营者:李荣鑫。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振英塑料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投资人:陈大英。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泳源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桃,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贝氏孕婴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沙溪镇乐而琪日用百货店、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振英塑料制品厂、潮州市潮安区泳源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儿童餐具(彩虹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贝氏孕婴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贝氏孕婴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