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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长寅与深圳市阔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736号
案件名称饶长寅与深圳市阔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饶长寅;深圳市阔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36号原告:饶长寅,男,汉族。

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阔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兰芳,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饶长寅与被告深圳市阔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泳圈(贝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长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饶长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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