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274号原告:黄锦荣,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极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白云摩托车配件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内043之**铺位。
法定代表人:刘某1。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锦荣与被告广州市海极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荣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锦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