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98号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之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0197284B。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卫娜,女,生于1986年3月14日,住陕西省乾县,公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秦卫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