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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安阳县柏庄市场张涛五金建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313号
案件名称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安阳县柏庄市场张涛五金建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安阳县柏庄市场张涛五金建材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13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柏庄市场张涛五金建材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柏庄市场柏庄镇招待所门南侧“五金电料建材批零”。

经营者:张涛,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柏庄市场张涛五金建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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