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5321号之一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恒穗基电器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中大小商品城8栋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367。
经营者:刘某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恒穗基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恒穗基电器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