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10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家福旺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解放路路北26号。
经营者:张承金。
被告:张承金,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敢,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家福旺便利店、张承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