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81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宁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水治镇爱军厨具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水治镇广场东楼。
经营者:周福英。
本院审理的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县水治镇爱军厨具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安阳县水治镇爱军厨具门市部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