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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鄢一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384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鄢一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鄢一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38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彬,北京高文(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一明,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鄢一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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