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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勇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1刑更996号
案件名称曹勇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勇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刑更996号罪犯曹勇明,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川0502知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勇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

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22年4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21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13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认为罪犯曹勇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七个月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二个。

原判罚金250000元,因暂无履行能力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积分考核转换审批表、狱内收支明细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勇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勇明减去七个月有期徒刑。

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1年9月11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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