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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深蓝网吧(经营者:林国泰)与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2939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增城深蓝网吧(经营者:林国泰)与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深蓝网吧(经营者:林国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终293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增城深蓝网吧,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经营者:林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铭,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增城深蓝网吧(以下简称深蓝网吧)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果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2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蓝网吧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112民初1277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深蓝网吧无须赔偿缤果餐饮公司损失共计20000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缤果餐饮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深蓝网吧没有侵害缤果餐饮公司的商标权,深蓝网吧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深蓝网吧在店铺使用“缤果鲜茶”4个中文字,纯属深蓝网吧的偶然创意,并非故意或刻意侵权。

2.即使认定深蓝网吧使用“缤果鲜茶”构成侵犯缤果餐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一审作出的判决也不公平、也不合理。

一审法院仍判决深蓝网吧赔偿20000元,显然过高。

请求依法改判,支持深蓝网吧的上诉请求。

缤果餐饮公司答辩称:1.深蓝网吧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缤果餐饮公司第6784325号和第15339888号的注册商标,严重危害缤果餐饮公司商标专用权。

2.涉案商标知名度极高,享誉全国。

深蓝网吧擅用缤果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严重挤占缤果餐饮公司商标、品牌的市场份额。

一审判决赔偿数额甚至低于同类商标侵权案件,不存在深蓝网吧所谓赔偿过高的情况。

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深蓝网吧的全部上诉请求。

缤果餐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深蓝网吧立即停止侵犯缤果餐饮公司第6784325号和第15339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招牌、宣传、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缤果餐饮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

2.深蓝网吧在《广州日报》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深蓝网吧赔偿缤果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4.一审诉讼费全部由深蓝网吧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详见一审判决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2773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蓝网吧(经营者林国泰)应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6784325号、第15339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招牌、宣传、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深蓝网吧(经营者林国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缤果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缤果餐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缤果餐饮公司负担920元,深蓝网吧(经营者林国泰)负担23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经本院询问,深蓝网吧的招牌上实际使用的被诉标识与其登记的企业字号不对应,且其称使用被诉标识前没有检索查询过是否存在商标的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蓝网吧在同一服务类别上使用的被诉标识与缤果餐饮公司涉案第6784325号、第1533988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一审法院认定深蓝网吧构成商标侵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赔偿数额,综合考虑缤果餐饮公司的知名度,深蓝网吧的注意义务、经营性质、规模、期间以及缤果餐饮公司为维权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深蓝网吧应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给缤果餐饮公司,合法合理,并无畸高情形,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深蓝网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增城深蓝网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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