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408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强,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陈荣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陈荣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陈荣强、寻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361°”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的专用权;
2.陈荣强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264,208元;
3.陈荣强赔偿三六一度公司合理支出11,250元(包括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500元、取证费700元、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50元)。
审理中,三六一度公司变更诉请2为陈荣强赔偿三六一度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事实和理由:三六一度公司系权利商标专用权人。
三六一度公司自权利商标申请以来,一直进行了大量的使用与宣传,经过多年的经营,三六一度公司与“361°”产品获得各界认可与好评,曾获得国际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等众多荣誉,三六一度公司的权利商标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三六一度公司发现,陈荣强在拼多多APP购物平台开设名为“特价男鞋店”的店铺,销售标注有与权利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经鉴定均系假冒权利商标的商品。
陈荣强未经许可,销售与三六一度公司权利商标相同的商品,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陈荣强未作答辩。
寻梦公司辩称,寻梦公司仅是平台经营者,不存在过错,且已经对涉案商品链接采取禁售处理措施,被控侵权事实已不存在,故请求法院驳回对寻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2年3月21日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361°”商标,注册人为三六一度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运动鞋等,有效期至2022年3月20日。
新浪网2004年中国优秀体育品牌网展将“网民最熟悉品牌奖”颁给了三六一度公司。
“361°”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估为“200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361°”牌运动鞋、服及运动配件系列产品被中国国际名牌发展协会等评为“国际知名品牌”,有效期为2006年4月至2008年4月。
三六一度公司生产的三六一度牌旅游运动鞋荣获2005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二位。
2015年,三六一度公司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商标创新奖”。
2020年5月25日,虬商(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前往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6月12日,王某某使用公证处手机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名为“特价男鞋店”的店铺中购买了一双名称为“买一送一夏季跑步鞋运动鞋子男鞋透气网面休闲工作鞋板鞋男女潮鞋”的运动鞋,颜色分类选择“361灰黑单买只发一双”,鞋码选择“37偏小一码”并付款50元。
颜色分类有“606黑色单买只买一双”“606灰黑单买只买一双”“361黑色和361灰蓝发2双”等多种选择,其中含有“606”字样的商品展示图片显示,运动鞋上并未标注“361°”,而是标注了“X”,含有“361”字样的商品上均标注了“361°”,款式相同。
2020年6月16日,公证处工作人员收取了快递邮包并对收取的邮包进行查验、拍照后重新封存,上述过程详见于(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8328号公证书。
2020年8月7日,上述网络交易平台中的销售链接已被禁封。
经当庭勘验,拆封公证处封存的物品,内有一个鞋盒、一双运动鞋。
运动鞋的鞋舌、鞋后跟、鞋侧均标注了“361°”。
与三六一度公司提供的正品运动鞋比对:1.正品鞋盒外面标有“361°”并印有宣传语,鞋盒上面附有合格证,被控侵权商品则无;
2.正品运动鞋上面标注了“361°”的吊牌,被控侵权商品上则无吊牌;
3.正品运动鞋用料和被控侵权商品相比存在不同,被控侵权商品的用料较为粗糙,气味刺鼻。
另查明,陈荣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特价男鞋店”的店铺。
三六一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和鉴证服务费共计1,200元。
“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出具了销售情况表:“特价男鞋店”店铺未关店,与涉案商品名称一致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8,691件,销售金额共计548,656.50元,其中,规格中包含“361”的商品销售金额为24万余元。
庭审中,三六一度公司确认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并明确在本案中主张构成侵权的商品为涉案店铺对外销售的名称为“买一送一夏季跑步鞋运动鞋子男鞋透气网面休闲工作鞋板鞋男女潮鞋”,勾选的颜色分类中包含“361”字样的商品。
本院认为,首先,三六一度公司系第XXXXXXX号“361°”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权利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系运动鞋,与三六一度公司权利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系属同类,被控侵权的商品上使用了“361°”,经比对与权利商标视觉上一致,构成相同。
经三六一度公司鉴别,上述被控侵权商品并非三六一度公司授权销售的正品商品,故该些被控侵权商品上擅自使用“361°”标识侵害了三六一度公司对权利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陈荣强无合法授权,销售侵犯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且该行为已于民法典施行前停止,并未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商标专用权等财产权益,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害,由于三六一度公司确认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由于三六一度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陈荣强的侵权获利,亦未能提供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证据,据此,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性质、后果,权利商标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酌情确定陈荣强在本案中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
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以必要、合理为限。
三六一度公司主张的公证费、鉴证服务费,确系为本案证据保全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三六一度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提供了《委托代理诉讼(仲裁)协议书》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且律师费用为1万元,但并未提供凭证证明律师费实际支出的金额,本院结合律师工作量、行业相关收费标准及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相应的律师费金额。
三六一度公司主张的被控侵权商品购买费,确系维权支出,但因侵权商品的销售额已经在经济赔偿中予以考量,故本院对该项费用酌情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荣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
二、被告陈荣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合理费用6,200元。
三、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034元,被告陈荣强负担2,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