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6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明泉消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程何庄工业园程何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G。
法定代表人:乔永全,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褚光帅,男,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华,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虹,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明泉消毒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褚光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