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12民初26184号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琳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宋伟鑫商店,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西宅子头社区。
经营者:宋树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宋伟鑫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城阳区万源来超市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宋伟鑫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