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刑更195号罪犯贾培义。
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苏86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培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20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12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10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认为,罪犯贾培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贾培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培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20年4月、2020年10月受到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贾培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贾培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