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西环西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江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桂芝,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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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村碧湾路碧湾大厦215-216法定代表人:杜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跬步公司)、姚桂芝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晶泰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跬步公司、姚桂芝表示同意晶泰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晶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3.98元,减半收取4406.99元,由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姚桂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晓汉审 判 员 雷艳珍审 判 员 詹靖康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文麒书 记 员 吴迪楠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970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余晓汉审判员:雷艳珍、詹靖康法官助理:张文麒书记员:吴迪楠裁判日期2021年6月21日关键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撤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跬步电子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桂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晶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判主文:一、跬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晶泰公司ZL201520064963.8号专利权的行为;
二、跬步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晶泰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1398元,合计501398元;
三、姚桂芝对上述判决第二项跬步公司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晶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裁判观点在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可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