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146号 原告:周建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泓淋源厨卫有限公司。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顶卫浴经营部。
被告:刘龙安。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聊城泓淋源厨卫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金顶卫浴经营部、刘龙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于2021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