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知民初10号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天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瑜,四川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明视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柠都大道152号1楼57、58号。
法定代表人:蒋小艳,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道文,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岳县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以其已与被告安岳县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