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4087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栋522室。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苹,江苏任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玉桥市场爱香文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玉桥市场2D006-1号。
经营者:彭茂林。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玉桥市场爱香文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