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91民初284号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通市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新天地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麒麟大道与文化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吕建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新天地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