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3民初983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职务: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木森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鹤园中一巷1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夏加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诉被告广州木森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