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128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井研县浙联优选超市,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马踏镇马踏街。
经营者:陈奕盛。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井研县浙联优选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