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5619号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东京路56号202室(B),实际经营地:青岛市崂山区石岭路39号名汇国际A座21楼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75509882。
法定代表人:朴成镐。
被告:青岛喜力机床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阜新路23号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87553898E 法定代表人:董敏。
被告:贾涛,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喜力机床配件有限公司、贾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