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4052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源盛隆超市,住所地城阳区流亭街道东女姑山村的市场利群超市。
负责人:孙绪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源盛隆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