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6224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九州大道华凯五金部,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九州大道295号。
经营者:谢雄,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湖南省邵阳县,系该店店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九州大道华凯五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关区九州大道华凯五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关区九州大道华凯五金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