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
法定代表人:柳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腾,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昱,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七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方新城**团**/div>法定代表人:邹玉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七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中经公司及七真公司均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多家法院提供包括“电子封条”等产品在内的产品供应及服务,该案审理结果很有可能引起大规模舆情,并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的法院系统内部造成影响。
因本案审判结果很有可能对北京市法院系统造成重大影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管辖,并保障本案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真公司未作答辩。
七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七真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中经公司停止侵害七真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
2.判令中经公司赔偿七真公司经济损失即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事实和理由:七真公司具有“智能电子封条监控〔简称:电子封条〕V1.0”计算机软件(简称涉案作品)著作权,且该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涉及的内容构成七真公司商业秘密,中经公司多名员工于2020年年初利用微信与七真公司员工接触,向七真公司索要技术信息,并在此后自行生产了与涉案作品近似的“电子封条”产品,其行为已经侵害七真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亦侵犯七真公司商业秘密,给七真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中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市多家基层法院均使用中经公司生产的“电子封条”产品,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引发大规模舆情,对北京法院系统内部造成巨大影响,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纠纷。
本案被告中经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可以由北京市相关法院进行管辖。
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由原审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经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中经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经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审判结果很有可能对北京市法院系统造成重大影响,故本案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本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前述规定所确定的原审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已经充分考量了相关因素:案件标的数额、双方当事人主体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等等方面。
本案七真公司仅主张经济损失10万元,无论从以上因素中哪一项考量,目前均无证据表明本案需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中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 鹿伟玲书 记 员 王 燚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0号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李锋法官助理:鹿伟玲书记员:王燚裁判日期2021年6月8日关键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管辖权异议;
级别管辖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七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中经天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法律问题级别管辖法院的确定裁判观点在管辖权异议阶段,通常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