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初36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开发区北江宏日用品经营部。
投资人:杨尚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开发区北江宏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