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92民初1735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煜,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林海思副食品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古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P8G9P0Y。
经营者:周海军。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横林海思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