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91民初2321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282775XE。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阳三熟食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西段路南农行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5MA3HXJ1306。
经营者:李阳三。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郓城县阳三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