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优伴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晖二街28号704。
法定代表人:叶艳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文,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
上诉人广州市优伴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志文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优伴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优伴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8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市优伴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04元,减半收取1852元,均由广州市优伴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