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104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旋木饰品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女人街Rose01 投资人:化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玉帅,山东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拉达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旋木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