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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旋木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旋木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旋木饰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初104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旋木饰品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女人街Rose01 投资人:化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玉帅,山东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拉达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旋木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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