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72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莹莹,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怡琳百货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办事处恒业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4MA3Q33P18J。
经营者:王燕,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清莉,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怡琳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