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4122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4,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如城镇金梅日用化妆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3R,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益寿路355号天平市场12142号。
经营者:吴国华,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如城镇金梅日用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