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403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合和世纪家家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世纪家家福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BYUXQ2Q。
法定代表人:沈伟锋。
被告:城阳区邓积明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世纪家家福超市。
经营者:邓积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合和世纪家家福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城阳区邓积明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