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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章丘区明水鑫梅婚庆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4民初5132号
案件名称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章丘区明水鑫梅婚庆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章丘区明水鑫梅婚庆商行;山东青州伊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5132号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宝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区明水鑫梅婚庆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绣水商贸批发市场9号。

经营者:毕德新,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山东青州伊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何太平,董事长。

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区明水鑫梅婚庆商行、山东青州伊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山东京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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