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20号楼秀月街178号A4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宏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黑龙江天唯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魏惠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建武,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豹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2日作出的(2019)黑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3月1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中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锐、李晓明,被上诉人雪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亚春、陶建武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中诚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由雪豹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弹簧机构与ZL201510177969.0“双排轮破冰除雪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弹簧机构虽在构成上略有不同,但在技术手段、功能等方面等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雪豹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多个弹簧机构,破冰轮与机架的连接方式不同,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机构与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的加压弹簧(独立拉簧)在技术手段、功能和技术效果方面皆有不同,不属于等同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中诚公司起诉请求:1.雪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雪豹公司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及其生产模具、宣传资料;

3.雪豹公司立即在其网站撤销侵权产品图片和宣传的内容;

4.雪豹公司赔偿中诚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5.诉讼费用由雪豹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雪豹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破冰除雪机、除雪破冰机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中诚公司的专利权。

雪豹公司原审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多个弹簧机构,破冰轮与机架的连接方式不同,涉案专利的弹簧机构与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的加压弹簧(独立拉簧)在技术手段、功能和技术效果方面皆有不同,不属于等同技术特征,故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中诚公司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

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1.一种双排轮破冰除雪机,包括双排破冰轮(1)、机架(2)及多个弹簧机构(3);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双排破冰轮(1)包括前排破冰轮(4)和后排破冰轮(5),所述的前排破冰轮(4)和后排破冰轮(5)分别沿机架(2)的横向设置在机架(2)的前下方和后下方,所述的前排破冰轮(4)和后排破冰轮(5)一一错位设置,前排破冰轮(4)和后排破冰轮(5)均包括数量相等的多组破冰轮,前后每两组相对错位设置的破冰轮均与弹簧机构(3)铰接,每组破冰轮与机架(2)连接;

所述的机架(2)为整体焊接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排轮破冰除雪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簧机构包括前轴销、后轴销、弹簧、弹簧轴、前关节头、卡瓣、卡套、弹簧轴压头、前减震胶垫、弹簧套筒、后减震胶垫、后关节头、油缸用非金属导向环、防尘圈、弹簧轴套、两个关节轴承、两个密封圈及两个内六角螺钉。

中诚公司缴纳了专利年费。

2018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作出(2018)黑哈香证内民字第17457号公证书,对雪豹公司官网(网址:××/)的部分信息进行实时打印。

打印内容包括“产品展示”中“大型破冰除雪车(双轮加铲除雪破冰机)”“全功能破冰除雪机(具有破冰雪、铣冰机)”“除雪破冰机(斜齿双排轮加铲)”“除雪破冰机(双排轮重压破冰机)”“除雪破冰机(斜齿双排轮)”的内容。

为本案诉讼,中诚公司与黑龙江天唯忆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0日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支出律师费5500元。

2020年1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原审庭审中,中诚公司举示了记载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对比情况的《技术特征对比阐述》。

雪豹公司对中诚公司举示的《技术特征对比阐述》中的被诉侵权产品无异议。

雪豹公司提交了《技术对比分析意见》,并附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图纸。

中诚公司认可雪豹公司所提交的图纸能体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双方均同意以图纸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中诚公司称:《技术特征对比阐述》中的附图为雪豹公司官网截取的破冰除雪机(双排轮重压破冰机,规格型号为XBCX-I-1,XBCX-I-2)、除雪破冰机(斜齿双排轮加铲,规格型号为XBCX-V-1,XBCX-V-2)的图片,图片和图纸上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雪豹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多个弹簧机构,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的加压弹簧(独立拉簧)与涉案专利的弹簧机构在技术手段、功能和技术效果方面皆有不同,不属于等同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的前排破冰轮和后排破冰轮与机架铰接在不同点位上,被诉侵权产品的前排破冰轮和后排破冰轮与机架的连接在同一个点位上,二者破冰轮与机架的连接方式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

原审庭审中,中诚公司称,无法确定雪豹公司现在是否有被诉侵权产品的成品及半成品;

不清楚雪豹公司的生产模具是否只能生产被诉侵权产品。

原审法院认为:中诚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雪豹公司是否侵害了中诚公司的涉案专利权,以及如何认定其责任。

中诚公司主张,雪豹公司生产、销售的破冰除雪机(双排轮重压破冰机,规格型号为XBCX-I-1,XBCX-I-2)、除雪破冰机(斜齿双排轮加铲,规格型号为XBCX-V-1,XBCX-V-2)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雪豹公司对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无异议。

雪豹公司主张,1.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多个弹簧机构,被诉侵权产品中使用的加压弹簧(独立拉簧)与涉案专利的弹簧机构在技术手段、功能和技术效果方面皆有不同,不属于等同技术特征;

2.涉案专利的前排破冰轮和后排破冰轮与机架铰接在不同点位上,被诉侵权产品的前排破冰轮和后排破冰轮与机架的连接在同一个点位上,二者破冰轮与机架的连接方式不同。

被诉侵权产品的双排轮破冰除雪机的前排破冰轮和后排破冰轮通过破冰轮支臂连接在机架的同一个点位上,前排破冰轮和后排破冰轮的支臂之间挂接有两根拉簧。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1记载:每组破冰轮与机架连接,并未限定连接点是否在不同的点位上。

被诉侵权双排轮破冰除雪机的前排破冰轮和后排破冰轮与机架存在连接关系,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特征相同。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记载:所述的弹簧机构包括前轴销、后轴销、弹簧、弹簧轴、前关节头、卡瓣、卡套、弹簧轴压头、前减震胶垫、弹簧套筒、后减震胶垫、后关节头、油缸用非金属导向环、防尘圈、弹簧轴套、两个关节轴承、两个密封圈及两个内六角螺钉。

从上述内容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1保护的弹簧机构特征不是简单的弹簧。

被诉侵权双排轮破冰除雪机的前排破冰轮和后排破冰轮的支臂之间挂接有两根拉簧,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特征弹簧机构不同,未落入涉案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雪豹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的抗辩主张成立。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中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中诚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雪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1份证据:哈尔滨市质量监督检验院作出的No.2020JX00469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

中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真实性、关联性。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该证据系雪豹公司单方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机构就技术事实做出的书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中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27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发文日为2020年1月8日),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该决定书决定的理由部分记载:……通过如上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实现路面破冰无遗漏的同时实现破冰轮的路面随行,在破冰的同时保护路面以及如何制造破冰机机架……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双排破冰轮的错位设置实现了增加碾压面积、反复碾压破碎的技术效果,由此实现了无遗漏破冰,同时通过前后破冰轮与弹簧机构的铰接实现了自适应路面,通过路面随行而保护路面的技术效果……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如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如何认定民事责任。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中,中诚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为准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1.一种双排轮破冰除雪机,包括双排破冰轮(1)、机架(2)及多个弹簧机构(3);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双排破冰轮(1)包括前排破冰轮(4)和后排破冰轮(5),所述的前排破冰轮(4)和后排破冰轮(5)分别沿机架(2)的横向设置在机架(2)的前下方和后下方,所述的前排破冰轮(4)和后排破冰轮(5)一一错位设置,前排破冰轮(4)和后排破冰轮(5)均包括数量相等的多组破冰轮,前后每两组相对错位设置的破冰轮均与弹簧机构(3)铰接,每组破冰轮与机架(2)连接;

所述的机架(2)为整体焊接结构。

雪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两处争议技术特征:A.关于多个弹簧机构的技术特征,雪豹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无多个弹簧机构;

B.关于前后每两组相对错位设置的破冰轮均与弹簧机构铰接,每组破冰轮与机架连接。

雪豹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破冰轮与机架直接连接于同一连接点,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为前排破冰轮和后排破冰轮与机架的铰接是在不同的铰接点上。

雪豹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其他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无争议。

关于争议技术特征A,从原审法院勘查的与实物一致的图片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弹簧的部件。

雪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加压弹簧。

本院认为,首先,“弹簧机构”是记载在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即,利用弹簧及其配合部件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知悉的技术;

其次,“弹簧机构”是一个上位概念,包括了“弹簧”及其配合部件,被诉侵权产品的“加压弹簧”及其配合部件构成“弹簧机构”。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和争议技术特征A构成相同技术特征。

关于争议技术特征B,从原审法院勘查的与实物一致的图片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前后每两组相对错位排列的破冰轮的剪刀臂与弹簧机构铰接,每组破冰轮通过剪刀臂与机架连接。

雪豹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破冰轮与机架直接连接于同一连接点,而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为前排破冰轮和后排破冰轮与机架的铰接是在不同的铰接点上。

对此,本院认为,第427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在于错位设置双排破冰轮,且破冰轮之间用弹簧机构铰接,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实现路面破冰无遗漏的同时实现破冰轮的路面随形,在破冰的同时保护路面。

其技术手段是前后错位设置的破冰轮与弹簧机构铰接以及每组破冰轮与机架的连接关系围绕双排破冰轮的设置而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是,“加压弹簧”及其配合的“剪刀臂”构成“弹簧机构”,与前后相对错位设置的破冰轮相铰接,每组破冰轮与机架连接。

被诉侵权产品的“弹簧机构”和前后破冰轮通过“剪刀臂”间接铰接,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争议技术特征B所述的“铰接”包含间接铰接的方式。

并且,连接点的位置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和争议技术特征B构成相同技术特征。

原审法院在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时,引入了权利要求4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权利要求解释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通过对于争议技术特征的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如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如何认定民事责任中诚公司请求:1.雪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雪豹公司销毁被诉侵权产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及其生产模具、宣传资料;

3.雪豹公司立即在其网站撤销侵权产品图片和宣传的内容;

4.雪豹公司赔偿中诚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雪豹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了所生产的产品,进行许诺销售。

中诚公司不能证实雪豹公司具有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其专用生产模具。

故,雪豹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其对于专利权人的市场的影响,本院酌定雪豹公司向中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

关于合理开支,依据中诚公司提供的证据,中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律师费5500元,因此,雪豹公司应向中诚公司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500元。

综上,中诚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

二、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510177969.0、名称为“双排轮破冰除雪机”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包括删除在其网站内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和宣传内容);

三、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合理开支5500元,合计205500元;

四、驳回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负担4383元,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6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负担4383元,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原晓爽审 判 员 孔立明审 判 员 张新锋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 琪书 记 员 李 佳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原晓爽审判员:孔立明、张新锋法官助理:张琪书记员:李佳裁判日期2020年6月9日涉案专利“双排轮破冰除雪机”发明专利(ZL201510177969.0)关键词侵害发明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范围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

二、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510177969.0、名称为“双排轮破冰除雪机”的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包括删除在其网站内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和宣传内容);

三、哈尔滨雪豹清雪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合理开支5500元,合计205500元;

四、驳回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驳回哈尔滨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

法律问题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裁判观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