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100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公司编号: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杏桃,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平,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三明市体育局退休公务员,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