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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鼎昌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83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鼎昌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鼎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鼎昌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花溪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飞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龙,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鼎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骑客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鼎昌公司的起诉。

鼎昌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同意骑客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骑客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1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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