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14433号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6号银河大厦一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源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C座(二层)02A室-310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思源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