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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老养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647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区老养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老养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4民初647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

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老养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曾水养,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老养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老养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老养五金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老养五金经营部:1.停止销售侵犯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停止销售带有“潜水艇”字样的地漏;

2.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700元和购买公证物品的费用50元)。

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取得第XXXXXXXX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2018年3月27日,柏瑞润兴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

经过长期宣传推广,“潜水艇”品牌已为被广大消费者知晓,屡获嘉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期,柏瑞润兴公司发现老养五金经营部销售的地漏产品及其外包装上印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香港潜水艇潔具有限公司”字样(以下统称被控侵权标识),其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

柏瑞润兴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参考商标知名度以法定赔偿标准判令老养五金经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

老养五金经营部辩称,其销售的地漏产品及包装上印有案外人的注册商标,柏瑞润兴公司主张的被控侵权标识是厂商名称,其中的“潜水艇”文字并不是商标性使用,因此,其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柏瑞润兴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卫生洁具、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金属制品等。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XXXXXXXX号“潜水艇”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水管龙头、冲水槽、地漏、浴室装置等,有效期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8年3月27日,柏瑞润兴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权利商标。

老养五金经营部成立于2020年9月11日,经营范围为五金、日用百货、零售。

2020年10月13日,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会同公证人员来到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XXX号名称为“老三五金经营部”的店铺,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购买了一个地漏,支付50元,取得盖有“上海顺达综合经营部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和“小曾老三五金”的名片各一张。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拍摄了现场场景及物品,封存了现场购买的地漏,并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20)厦鹭证内字第103175号公证书。

柏瑞润兴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700元。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物品,内有纸盒及布袋包装的地漏一个(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

外包装纸盒正面及侧面、地漏标贴处均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包装布袋上有“台州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地漏塑料罩上有“香港潜水艇潔具有限公司”字样。

柏瑞润兴公司表示上述标注的公司名称中包含了与权利商标相同的文字“潜水艇”,虽然“潜水艇”三个字未突出使用,但是整个企业名称是突出醒目的,侵犯了权利商标专用权。

审理中,老养五金经营部确认其系老三五金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被诉侵权商品由其销售给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公司系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权利商标在有效期内,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包装上相关企业名称的整体使用是否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均系企业名称,其中的字号“潜水艇”与权利商标文字相同,使用的商品种类亦属相同,因此,判定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突出使用。

是否突出使用应以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的认知为标准,使相关公众能够在商品或服务的接触中迅速获得或着重注意到字号信息,并将其与相关商标联系起来。

实践中常见的突出使用的表现方式为使用企业名称时将字号突显出来,包括对字号使用不同字体、大小、颜色、底色或图案等与企业名称的其他文字加以区别,从而使相关公众因视觉效果突出将注意力集中于字号,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中的字号与其他文字相比,整体字体、字形、颜色等视觉效果一致,并未突出“潜水艇”字样,柏瑞润兴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其关于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完整企业名称亦构成突出使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老养五金经营部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等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汪景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包 珺 书 记 员 包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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