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320号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住所地瑞士门德里西奥市,6850(ViaMoree,6850,Mendris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安娜·穆勒斯特罗姆,公司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市慧质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路496号5栋幢1层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汤辉。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与被告宜春市慧质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出于其自身原因考虑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