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3821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1幢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森,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沙师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9号西湘郡邸兰卡威国际公寓1幢7层708房。
法定代表人:刘芳。
被告:王鹏飞,男,1985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沙师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